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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陪酒女与强奸良家妇女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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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上“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

易老师的原话是,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律师的权利。引述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后来易老师更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一,强奸成立与否与身份无关。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显然,法律没有对强奸罪的被害人身份进行任何特殊规定。

二,“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此说法是不成立的。

强奸陪酒女与强奸良家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区别,但是,如果陪酒女在喝酒过程中对李天一有性的挑逗行为,但陪酒女的本意并非自愿与李发生性关系,如果李天一受不了诱惑或者失控强奸了陪酒女,那么,李天一构成强奸。但是,在强奸案案发原因上陪酒女就有过错,法院会考虑这个情节会对李天一从轻处罚。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定强奸罪。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4、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5、“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

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搜狐新闻客户端王永杰律师的自媒体独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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