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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广东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扶交生、曾意容、胡永昌和...

天福茗茶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北城宝岛沐足阁、第三人广东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扶交生、曾意容、胡永昌和蔡海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蔡海鸥,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公平镇新平路216号)下落不明,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北城宝岛沐足阁于2006年2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北城宝岛沐足阁及广东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扶交生、曾意容、蔡海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繁华路24-34号首层约200平方米、二层约600平方米及第3-7层约1920平方米房屋、28号首层和16-22号约440平方米房屋交还给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管业,其中广东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应当交还24号首层房屋,扶交生应当交还24-34号3至7层商铺,曾意容应当交还30号首层商铺,蔡海鸥应当交还16-22号、16号首层专用出入口及24-34号二层商铺;三、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北城宝岛沐足阁向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押金247760元归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所有;四、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北城宝岛沐足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其中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租金为2550020元,2016年5月1日之后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以119388元/月为标准计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五、驳回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余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14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北城宝岛沐足阁负担。你方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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