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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恒福经济发展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

恒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海珠区恒福经济发展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州市荔湾区西郊村泮塘第三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荔湾区西郊村泮塘第四经济合作社、广州市荔湾区逢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民终7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广州市海珠区恒福经济发展公司的起诉。广州市海珠区恒福经济发展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分别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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