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黎明诉被告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购买博洛尼整体橱柜的货款余额及代金券共11600元;2、被告支付拖欠货款违约金暂计为3149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 十 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