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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字号能否承继 两企业为“诺托”再燃战火

诺托五金 

企业名称变更字号能否承继 两企业为“诺托”再燃战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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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9月6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围绕着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是否还能够对变更前名称享有专有权利的问题,温州市诺托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诺托公司)与诺托?弗朗克建筑五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针对“诺托”字号之争再燃战火(本报4月24日五版曾报道)。

记者今天获悉,此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一审法院认为,温州诺托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而在此时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的“诺托”字号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温州诺托五金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注册、使用诺托字号,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模仿、搭便车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二审中,温州诺托公司提出,如果允许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就“诺托”字号主张企业名称权,将违背法律对于“一个企业只有一个企业名称权”的基本规定。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2006年12月,虽然企业字号变更为“诺托?弗朗克”,但字号中仍在沿用“诺托”字样,且法人未变,因此其前身1997年成立以来所积累的“诺托”的商誉和知名度均应当为诺托?弗朗克北京公司承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二审中,“诺托”字号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成为案件的争论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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