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851号
王志勇、曾翠英、广州市豪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王志勇、曾翠英、广州市豪美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