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日照12月16日讯(记者 焦华 通讯员 郑淑梅 何丕猛)2015年是司法制度改革起步年,随着司法公开,法官遴选,立案登记制度的落地,五莲县人民法院以正心文化为引领,通过正心鼓、正心园、正心武、正心歌、正心亭、正心馆为内容的正心文化的潜移默化,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两庭干警中倡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使干警树立起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名利所惑,坚韧而执着坚守着那架法律的天平。两庭干警比学赶帮,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用,分工不分家,拧成一股绳,形成了合力,各项指标考核名列前茅。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工作中以创新为轴线,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收效明显。
一,狠抓调解结案,突出重调轻判。今年以来,他们倡树正人文心理念,积极指导业务庭开展工作,推行变冷审判为暖调解,使当事人案结事了。积极引导从“法官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向当事人乐于调解发展,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相互宽容谅解、息诉罢讼、握手言和。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庭前适时组织调解,庭中下力进行调解,庭后仍不放弃调解。在调解时间上,采取全天候方式,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可以随时进行调解。在调解方式上采取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在调解方法上,推行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不同特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失、辩法析理,胜败皆服。1.对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审查诉状和答辩状,了解基本案情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庭前进行调解,防止了矛盾纠纷升级。2.对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庭前调解不了的案件,在庭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释法析理,让当事人权衡利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3.虽然在审判庭上调解不成,但在庭后仍不放弃调解工作,再次针对个案特点,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等行之有效的资源,根据案情,宣讲法律,摆道理,从情、理、法方面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四心”工作法,使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二、创新先予执行,彰显社会正能量。今年以来,他们牢固树立效率观念、质量观念,认真对待垫付款,积极推行先予执行新举措。一是认真对待垫付款,引导社会正能量。法院判决作为公共产品的一种,担负着对社会行为的评价、引导功能,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垫付费用多于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情况,因为肇事方与受害人本身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肇事方就垫付的费用向被害人索还比较困难,导致肇事方主动弥补损失的善良之举成为双方关系恶化的引子,此后再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垫付钱款,甚至会助长肇事逃逸的风险,不利于社会稳定。我们在结案的基础上更注重利益的衡量,在法律框架之内,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肇事方垫付款项多于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采用在判决或调解总赔偿款给受害人的基础上,在判决或调解主文中备注履行方式为部分赔偿给受害人,而肇事方多垫付的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肇事方的方式,避免了肇事方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实现了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将先予执行作为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劳动报酬等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及时作出裁定,及时执行到位,极大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甄别虚假诉讼,维护法律尊严。借助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当事人事故中并未造人身受伤,未产生医疗费用,但诉讼时提供了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和诊疗证明,以此主张误工费数千元。为此,他们仔细审查证据,主动到医疗机构调查取证,积极给医院出具司法建议。如赵某交通事故案,赵某提供了五莲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和诊疗证明,主张误工一个月,误工费3400元,保险公司提出赵某未产生医疗费,对于误工费不予认可,同时对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此,承办法官到该医院查看了原始的接诊记录表,并对出具门诊病历的医生进行了调查,证明赵某并未到医院治疗,只是以需到单位请假为由,通过熟人找医生出具了上述证据。在看到接诊记录和对医生的调查笔录后,经过释明,赵某撤回了起诉。
(四)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信息化手段,降低调解成本。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手段开始应用于司法实践领域,司法工作亦应顺应时代要求,不断跟进
改进工作方法。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省诉讼资源,他们将各大保险公司联系人加入了微信群,通过微信其向送达诉讼材料及证据材料,大大提高了案件审理周期和调解率。比如前期审理的杨某与潍坊紫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于肇事车辆投保的是紫金保险公司知道到庭与否其均是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承担2000元的赔偿责任,便因路途遥远未到庭,经办案人员电话联系后,涉案保险公司有调解意向,但其提出要核对部分证据。为了能使案件顺利调解,承办法官想到利用微信传输证据材料图片,经与保险公司人员沟通,通过互加微信,对证据材料拍照并予以传送,仅几分钟便将原本需要几天才能完成的送达全部发送完毕,促使案件快速调解结案。
(五)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维护受害者权益。牢牢民事案件无小事意识,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注重民事调解机制建。对于受害人经济困难,尚未结清医疗费,医疗机构不给出具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住院病历,致使受害人无法起诉,已经起诉至法院的,案件也难以恢复审理。面对上述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形,主动在受害人书面同意赔偿款优先偿还医疗费用的前提下,联系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案件能够顺利结案,再协调保险机构将赔偿款项划至法院,由法院组织受害人及医疗机构支取相应款项。这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也保障了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死扶伤这一职责时权益不受损害。如李某与阳光财险临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刚刚年满十九岁的李某系孤儿,因交通事故在五莲
县中医院实施脾切除手术后,欠医院4.8万余元的医疗费迟迟未结清,同时其起诉的案件也因无法举证而一直无法伤残鉴定,更无法恢复审理。在催促当事人及时恢复审理时了解这一情况,面对承办法官便及时联系医院机构给其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使当事人顺利进行了伤残鉴定,案件也顺利审结。
让每起案件充满阳光是他们的追求,铁肩担道义,热血铸法魂是他们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