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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浩源诉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陈北荣劳动争议一案

恒福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北荣:

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181号原告潘浩源诉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陈北荣劳动争议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资3200元;2、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6400元;3、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车费、误工费、伙食费损失3000元等(以诉状为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5月20日,0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审法官:陈亮 电话:83009228

送达员: 魏志坚 电话:8330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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