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建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6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建工恒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联系人:周鸿明 联系电话:83009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