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3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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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恒润华创2012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恒润华创2015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恒润互兴财务状况
恒润互兴成立于2015年2月,尚无2014年相关财务数据。
1、恒润互兴2015年9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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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恒润互兴2015年1-9月合并利润表
备注:恒润互兴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012年-2014年及2015年1-9月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恒润华创2012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47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及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及声明;
4、《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补充协议》、《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一)》;
5、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恒润华创2012-2014年度审计报告及2015年1-9月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义务人恒润互兴2015年1-9月财务报表;
7、关于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8、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重要文件。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天润控股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赖淦锋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梁江东 于春宇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苏 欣
投资银行负责人:
杨卫东
法定代表人:
余 政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