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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步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12月25日(周五)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25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步森大道419号公司行政大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马礼畏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股份数79,340,0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67%。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79,27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6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5人,代表股份6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91%。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5%)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98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

2、本次会议股东无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会议由公司董事马礼畏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卢胜强、叶远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9,332,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2,98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卢胜强、叶远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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