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理财1月26日讯 轰动一时的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SZ)亿元存款“失踪”案近日宣判。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6名被告人均被判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其中寿满江被判处无期徒刑,另5名被告人分别获有期徒刑5-15年不等。
其中,引人瞩目的是原农业银行(行情601288,买入)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存款“失踪”并非个案,其背后往往是另有隐情,有的案例显露出银行内控管理存在漏洞,有的案例则是被外部人员钻了空子,银行业成为受害者。而酒鬼酒案究竟是上市公司存款被恶意诈骗,还是一桩民间灰色资金拆借生意,各界对此争议很大。
1月22日,农行杭州分行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庭审结果宣判时,6名被告均当庭表示要上诉,且方振家属已向中纪委举报酒鬼酒高管财务人员等人。但截至发稿,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尚未联系到酒鬼酒方面对此进行置评。
事情还得回溯至两年前。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发过程为:2013年11月-2014年1月,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
一审判决书显示,案发后,侦查机关合计追回4066.3万元,也即,还有5933.7万元尚未追回。
真假民间借贷纠纷
该案涉及的三方分别为资金方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方杭州皎然实业有限公司、银行方农行浙江省杭州市华丰路支行,但最终进入调查审理的只有后两者,酒鬼酒作为重要涉案方无一人涉刑。
此外,案发时任酒鬼酒的高层已有多名离职。今年1月13日,酒鬼酒公告披露,董事长赵公微、董事沈树忠、总经理夏心国已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此前,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郝刚也已离职。但其中还有一个背景,即中粮在入主酒鬼酒后开始更换高层。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涉案原农行支行长方振的辩护律师缪渭川处获悉,辩护人在庭审中强调,这是一起由酒鬼酒公司与部分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酒鬼酒公司高层与其他被告人曾多次商议借款事宜。一审判决书中写到:2013年10月郝刚与罗光分别代表酒鬼酒与金亚尊签订“异地存款销酒协议”;酒鬼酒与嫌疑人反复商谈确定理财方案。
农行杭州分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时任酒鬼酒公司副总经理郝刚、法务部副总方笑的证言,以及当时罗光给酒鬼酒供销公司的邮件、三方协议充分证明,酒鬼酒公司很清楚“贴息方”付出高额成本,就是要将其1亿元资金转出使用,但为控制风险,需要找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银行来为风险背书。
其次,在开户过程中,酒鬼酒公司主动放弃保障资金安全必要的措施,不使用转账时与全套印章同时使用提供双重安全的支付密码器、发生资金金额变动及时告知的短信通知服务等。
农行杭州分行认为,该案实质上为酒鬼酒公司与部分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酒鬼酒公司为资金方,罗光为中介方,寿满江为用款方,三方以公司名义签订并履行了相关协议。借款产生风险后,试图通过追究方振刑事责任的方式向银行转嫁损失和责任,规避酒鬼酒公司自身法律责任。
西湖盗章疑云
酒鬼酒亿元存款最终能被顺利转出,西湖盗章成为一个关键的环节。农行杭州分行认为,酒鬼酒公司找借口主动要求带印章到杭州,为其他被告人盖章转款创造了条件。
法院一审查明,12月5日农行华丰路支行与酒鬼酒约定面签授权委托书,当时酒鬼酒法人夏心国签字后,称公章不在,要求派人到杭州盖章。
而后在仅需补盖一枚单位公章的情况下,派一名财务人员携带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名章等一整套3枚预留银行的印章到杭州去补盖。缪渭川称,被告人寿满江在质证时表示,这是酒鬼酒高层有意的安排,是双方的一种默契。
法院审理查明,酒鬼酒派财务人员赵岚一人携带全套印章到杭州,接受嫌疑人安排游西湖时,印章保管不善“被盗盖”。
而农行杭州分行表示,财政部印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第22条规定,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但酒鬼酒公司财务人员赵岚,不仅一人携带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且在杭州期间接受嫌疑人安排吃请、住宿和游玩西湖。印章应不离身保管,赵岚却将存有全套财务印章的手提包随意放在他人车上,人章分离,为嫌疑人加盖印章提供便利,直接导致1亿元资金以公司名义被划走。
钱都去哪儿了?
法院审理查明,罗光为了促成酒鬼酒履约,2015年12月2日,借款355万元汇给酒鬼酒;酒鬼酒收到第一笔贴息款后,将第一笔3500万元汇出;寿满江给酒鬼酒汇890万元利息和购酒款后,酒鬼酒公司将剩余的6500万元汇出。
“庭审显示,在一亿资金转出前后,相关人员按照约定共向酒鬼酒公司支付1245万元高额代价,这笔高额收益是否进的酒鬼酒公司企业账户、以什么名义进帐、是否全部入账,这些对本案而言非常关键,但在侦查、起诉和庭审中,都没有查清和作出回答。” 农行杭州分行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此外,判决书认为酒鬼酒供销公司不存在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重大过错。而农行杭州分行则认为,如果酒鬼酒公司知道犯罪嫌疑人要挪用款项并放任这一行为,且提供种种机会和便利,则对案件定性有直接影响,涉及到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的问题。
另外,法院审理查明,罗光分得赃款后,还了邓天栋39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付给邓天栋中介费70万元,付给徐强中介费190万元,蒋晶在盗章环节起到关键作用,分到了赃款65万元。
“但是法院对邓天栋、徐强、蒋晶等收到巨额中介费的人员不追究刑责。特别是蒋晶在盗章环节起到关键作用,且分到了65万元,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未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农行杭州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
定罪之争
一审法院认为,方振身为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明知寿满江、罗光等人使用不法手段骗取客户存款,为获取个人利益,积极出谋划策,利用自己职权提供帮助。因而判决方振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
庭审时,检方对方振的指控围绕四个方面:一是事先参与策划,在长沙面签当晚与寿满江等人一起商量并否决了理财方案,将定期改为活期;二是明知印鉴来源不合法;三是利用职权为开户和购买凭证提供方便和帮助;四是事后一起策划用假对账单进行掩盖。
而农行杭州分行和方振的辩护律师缪渭川则认为,方振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活动。
“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之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方振主观上没有金融凭证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并进行诈骗,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方振的辩护律师缪渭川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农行杭州分行声称,农行网点办理凭证出售、转账业务依法合规,根据银行与酒鬼酒公司签订的《单位人民币账户结算管理协议》,购买凭证、转账凭银行预留印鉴办理,经公安部鉴定中心鉴定,转账等业务中使用的印章与其真实印章和预留印鉴三者一致。
缪渭川称,判决书一方面认定“方振对金融凭证上酒鬼酒公司的印章是盗盖的不知情;方振没有参与合同和协议的签订。”同时又认定方振“具有采用非法手段将酒鬼酒供销公司一亿元存款转出的故意。”有前后矛盾之嫌。
判决书已经认定在长沙面签时“唐红星要陈沛铭陪候在方振身边,随时纠偏,确保万无一失”,这都说明其他嫌疑人对方振隐瞒真相并对其不放心。
判决书认定方振“在伪造金融凭证和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中起了重要作用”,“明知寿满江等人不是存款客户,却要以客户名义购买重要凭证,并在客户账户手续不完整的情况下,利用行长的特殊身份,对柜员正常办理业务进行干预,造成客户重要金融凭证被非客户冒领并伪造使用。”
农行杭州分行介绍,在转账业务中,金融凭证首先要由柜面人员进行审核,并经银行后台中心系统随机授权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在银行柜面和后台技术审核中能够被识别,该过程方振无法发挥作用。
事实上,正是农行的真实对账单寄到酒鬼酒公司后,酒鬼酒公司难以应付内部审计才导致事发。
方振被定罪的一个关键原因还在于其收受了涉案人员的50万元。对此,一审判决书认为“陈沛铭分得赃款后,转款50万元至方振弟弟方振华的农行账户”,以此认定方振等人“除帮助寿满江非法占有之外,均参与瓜分部分赃款,具有非法占有一亿元存款中部分款项的直接故意。”(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