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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店拒绝提供检查所需材料被罚1万块

蓝谷智能厨房  

近期,一消费者向物价部门反映,他慕名到飞鹅路的红星美凯龙柳州商场购买橱柜,当天,恰好商场内的蓝谷智能厨房在搞促销活动,店内的宣传海报上标示“9周年爆款套餐(三米橱柜+厨电套餐,线上专款)德灰银影:原价 18981元,爆款价9999元”,让其心动,于2015年8月20日付了1万元货款。事后经了解,该套橱柜标示的原价在红星美凯龙柳州商场内没有销售过,虚构了原价。于是该消费者以蓝谷橱柜的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为由向市物价局进行举报。

为进一步核实其反映的举报内容,市物价局执法人员多次来到红星美凯龙柳州商场,要求红星美凯龙柳州商场及蓝谷橱柜的经营者提供价格监督所需材料,但红星美凯龙柳州商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蓝谷橱柜商家负责人以店面宣传海报标示的原价是厂家搞的,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提供成交记录等相关材料。

10月22日,市物价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红星美凯龙柳州商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该商场涉嫌虚构原价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要求该商场在11月2日之前提供营业执照、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考虑到实施行政处罚会对经营者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在实施处罚前,物价局的执法人员多次对该公司进行政策宣传,希望配合检查。但该商场仍然不听劝告,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材料,市物价局于12月7日下午正式送达《处罚决定书》。对该商场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目前,随着价格改革力度的加大,绝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根据成本、供求关系、竞争等因素自主定价。物价部门的职能已发生两个转变,一个转变是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另一个转变是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变。将依据《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展开调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等行为,并将处罚决定录入柳州市价格信用信息库,与柳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对接。市物价局提醒经营者:要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欢迎市民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举报。

价格法相关知识:

1.《价格法》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

(1)“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2)“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来源:“柳州物价”微信公众号 编辑: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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