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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雅士利注册企业名称南通一涂料企业构成不正

雅士利涂料 

\u00A0\u00A0\u00A0\u00A0本报南通3月24日电\u00A0\u00A0江苏省南通市一涂料企业擅用“雅士利”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被诉至法院。今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雅士利(南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使用含有“雅士利”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当地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雅士利(苏州)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u00A0\u00A0\u00A0\u00A0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是世界著名涂料“立邦漆”集团的核心企业,专业生产“雅士利”牌环保涂料,其“雅士利”商标先后获得苏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权威称号,通过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

\u00A0\u00A0\u00A0\u00A0雅士利涂料(南通)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南通的港商独资企业,主要经营涂料的研发生产、销售。2013年11月,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发现雅士利涂料(南通)有限公司所售的涂料包装桶上以较大字体标注企业名称“雅士利涂料(南通)有限公司”,并在其公司网页上标注该企业名称。

\u00A0\u00A0\u00A0\u00A0雅士利涂料(苏州)有限公司认为雅士利涂料(南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一纸诉状将该企业告上了法庭。

\u00A0\u00A0\u00A0\u00A0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从事涂料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应当知晓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原告企业及商标“雅士利”,但被告在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时,仍将“雅士利”作为其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字号,且无法提供其使用该字号的合理依据,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企业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也易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产生混淆。故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雅士利”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法院遂根据原告企业及其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故意、生产经营情况等侵权情节及后果酌定赔偿数额,作出上述判决。(顾建兵\u00A0\u00A0王立朋)\u00A0\u00A0

\u00A0\u00A0\u00A0\u00A0后注册人应避让在先知名商标

\u00A0\u00A0\u00A0\u00A0据该案承办法官陶新琴介绍,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名称时,只进行初步的审查,但后注册人负有对在先知名商标、字号予以避让的义务,尤其应当对同行业在先知名商标及字号注意区别。否则,注册人即使能一时规避工商部门的审查,但经权利人发现投诉后,依然会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u00A0\u00A0\u00A0\u00A0在这起案件中,在原告企业名称及“雅士利”商标已于全国范围内获得相当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仍然将该商标作为自身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明显,对这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格规制,以促进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为知名品牌的创建、成长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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