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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电气:公司章程(2018年6月)

万和电气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特殊的发起设立方式即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2011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2,000,00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我们将致力于使自己的事业从家居向商业和工业等其他领域扩展,通过研究和开发各种与传统能源(以燃气为主,以电力等为辅)以及新能源(以太阳能/空气能为主,以生物质能等为辅)有关的产品和服务,用更节能、更环保的整体解决方案,以引导消费、创造顾客的方式,使人类生活的环境更加舒适和安全,使自己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生活燃气具以及新能源集成行业的领导者。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电热水器、燃气灶具、消毒柜、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抽油烟机、电开水柜、电开水瓶、空气清新器、脉冲变压器、冰箱除臭器、桑拿浴箱、燃气空调、燃气用具、燃气烤炉、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器、热泵热水机、热泵热水器、燃气干衣机、电干衣机、洗碗机、电烤箱、电蒸箱、蒸烤一体机、热泵热水机、电压力锅、电水壶、小家电(家用电器)系列、净水器系列、除以上项目外的家用电器及上述产品的安装、维修和配件销售;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普通股总数为57,200万股,其中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5,000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总股数的100%,具体发行股份数额和股份比例如下:

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原广东万和新电气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所有者权益按1∶0.5331的比例相应折合为其在公司中享有的股份,并已于2009年8月出资完毕。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7,2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7,20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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