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银河电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相关股东拟实施业绩承诺补偿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17:25:52\u00A0中财网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拟实施业绩承诺补偿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7层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拟实施业绩承诺补偿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银河电子”)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银河电子相关股东拟实施业绩承 诺补偿(以下简称“本次业绩补偿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项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银河电子本次业绩补偿事宜申请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银河电子在其关于本次业绩补偿事宜申请提交的材料中自 行引用或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该等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 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于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事项,本法律意见书只作 引用;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数据、审计等非法律专业的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 资格; 6、银河电子已向本所承诺和声明: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银河电子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 关文件材料进行了适当查验;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 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8、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银河电子、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银河电子相关股东实施业绩补偿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条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 一、购买资产及业绩承诺补偿的基本情况 (一)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 2015年8月4日,银河电子及全资子公司江苏银河同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银河同智”)与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电源”) 股东张家书签订《关于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现金 18,280万元受让张家书所持有的嘉盛电源6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其中公司以现金14,930万元受让张家书持有嘉盛电源49%的股权,银河同智以现 金3,350万元受让张家书持有嘉盛电源11%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之后,银河同智 持有嘉盛电源51%的股权,公司持有嘉盛电源49%的股权,实现对嘉盛电源100% 控制。 (二)本次业绩补偿事宜相关协议的约定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银河同智于2015年9月30日与收购嘉盛电源交易方张家 书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相应补偿原则如下: 1、业绩承诺情况: 补偿责任人张家书对嘉盛电源2015年、2016年、2017年的净利润进行承诺, 如嘉盛电源在协议确定的期间内未实现净利润承诺数,将以其认购的银河电子定 向增发股份或现金对公司进行补偿。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业绩补偿的确定 本次补偿测算终止日为标的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 之日(以下简称“过户完成日)后的第三个会计年度的12月31日,过户完成日 当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即补偿期限为股权过户完成日当年及之后连续两 个会计年度。 公司应当在补偿期限内每一会计年度审计时,对嘉盛电源当年的实际净利润 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进行审查,并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净利润差额将按照净利润承诺数减去实际净利润计算,以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为准。 若嘉盛电源在约定的补偿期限内任一年度期末的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低于当 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张家书应向公司支付补偿;若当期期末实际累计净利 润高于或等于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则张家书无需进行补偿。 嘉盛电源补偿期限内任一年度期末的实际累计净利润数在计算时应扣除双 方协议约定的2015年股权交割前归属于张家书的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 3、业绩承诺补偿的实施 (1)补偿义务人承担业绩承诺补偿的比例 如出现需要对业绩承诺进行补偿的情形,张家书按照其在嘉盛电源原持股比 例(60%)承担补偿责任。 (2)补偿方式 若触发约定的补偿条件时,则优先以张家书认购并持有的公司定向增发股份 对公司进行补偿,如张家书未持有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或股份不足以全额补偿,则 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张家书以取得的尚未出售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每一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 额÷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价格。其中,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 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 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 冲回。 无论如何,张家书向公司支付的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 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当年应补偿股份数 量。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 张家书认购并持有的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不足以补偿或者因未取得股份而 无法以股份补偿的,则以现金补偿。 每一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 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已 补偿金额。 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 冲回。 无论如何,张家书向公司支付的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3)补偿的实施 如果《专项审核报告》表明须进行补偿的,则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董事会计算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和应补偿的现金数额, 并书面通知各补偿义务人。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90日 内办理完毕相关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需补偿现金的,各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 公司通知后30日内将现金补偿款项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本次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补偿方案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 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嘉盛电源2017年度实现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44.73万元,未完成2017年业 绩承诺,主要因为受到新能源汽车行业补贴政策调整以及行业竞争加剧的影响, 客户的需求较年初的预期有所降低,公司部分产品的毛利率有所下降所致。 嘉盛电源原股东张家书所作的2015年至2017年度累计业绩承诺及实际实现 情况如下: 金额:人民币万元 年份 承诺的净利润 实际实现数 完成率 2015 2000 4250.4 212.52% 2016 3000 3607.64 120.25% 2017 4000 1644.73 41.12% 合计 9,000 9502.77 105.59% 扣除1000万已分配 利润 9,000 8502.77 94.48% 2015年度至2017年度,嘉盛电源经审计后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为9502.77万元,扣除2015年股权交割前归属于张家书的1000万元未 分配利润后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502.77万元,完成率为 94.48%,嘉盛电源2015年度至2017年度累计业绩承诺未实现,因此补偿责任人 张家书需承担相应补偿义务。 (二)补偿方案 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规定,补偿责任人以取得的尚未出售的公司股份 进行补偿,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 价格。其中,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 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 格-已补偿金额。应补偿股份数量=(9000万元 -8502.77万元)/9000万元 *18280 万元/15.6元/股=64.7391万股,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 派,以公司总股本671,895,8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元人民币 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不送红股,补 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 增或送股比例)=64.7391万股*1.7=110.0565万股(以上补偿股份数量未考虑尚 未实施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影响)。 上述补偿股份应由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同时,补偿责任 人应返还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 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110.0565万股*0.15 元=16.5085万元。 四、本次业绩补偿事宜已履行的程序 2018年3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嘉盛电 源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关于回购注销嘉盛电源原股东2017年度 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偿及返还现金股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根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洛阳嘉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嘉盛电源2017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44.73万元,未完成2017年业绩承诺,决 定以人民币1元回购注销张家书持有的公司110.0565万股股票,并由其返还公司 在业绩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16.5085万元。 2018年3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嘉盛电 源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关于回购注销嘉盛电源原股东2017年度 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偿及返还现金股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8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嘉盛电源原股东2017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股份补偿及返还现金股利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决定以人民币1元回购注销张家书持有的公司110.0565 万股股票,并由其返还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16.5085万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 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 因嘉盛电源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等约定的预 测数,已经触发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条件,张家书应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补偿 义务。 2、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及银河电子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 项的说明及议案公告,银河电子本次补偿方案的确定以及本次业绩补偿事宜实施 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亦符合相关协议约 定,能有效保护银河电子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股东拟实施业绩承诺补偿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朱玉栓: 黄 浩: 杜沙沙: 2018 年 5月 7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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