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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润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润天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u00A0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润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廖秋萍,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街40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17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RT-GL2016042601);二、被告向原告交还车牌为桂CR8151的车辆(发动机号为D009252,车架号为LNBSCCBKXDF020679);三、被告从2016年6月17日起按每月5068.29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租金直至将车辆交还给原告之日止;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租金违约金718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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