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马天奴服装专卖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天奴公司”)向深圳商报投诉,其在广西南宁的托管销售商南宁宇森服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森公司”),擅自设立与马天奴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被马天奴公司解除托管。宇森公司在接到函件后,擅自将马天奴公司的全线货品在广西按5折低价甩卖。而宇森公司此时却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天奴赔偿所谓的损失。马天奴随即反诉,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两公司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此并未构成违约,同时判决马天奴公司应赔偿宇森公司近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马天奴公司与宇森公司之间的商业往来究竟是何种关系?宇森公司究竟是正常商业行为还是恶意违约?近日记者就此事展开调查。
销售商虚设旗下品牌?
马天奴公司称,马天奴公司和宇森公司在2009年9月9日签订了《托管合同》,合同约定,马天奴公司授权宇森公司在广西地区托管经营“马天奴”品牌的销售与经营权。马天奴公司承担所有装修费用;负责签订与商场的合同,提供税票与商场结算;提供商场节庆期间的赠品并承担费用;承担商场运营账扣费用;承担深圳至广西的长途运输费用。宇森公司则承担商场的现金收费,承担所有营业员的费用,承担市内的运输费用及退货的运输费用。就在合同执行期间,宇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志强却利用自己作为“马天奴”品牌销售商的身份,开了一家公司,名叫深圳万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旗公司”),韩志强亲自出任该公司总经理。并将万旗公司经营的“克劳西”品牌定位在与“马天奴”品牌完全一致的市场定位及消费群体上,还冒用马天奴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在销售过程中也是刻意模仿“马天奴”的模式。
该公司称,马天奴在北京新光天地商场也设有专柜,同样由韩志强托管经营。在韩志强出任万旗公司总经理后,也在新光天地商场设立了“克劳西”专柜,由韩志强全权负责,还将马天奴公司的仓库挪用,存放“克劳西”的产品。韩还将马天奴专柜的优秀促销员调到“克劳西”专柜,甚至直接指示其促销人员,向顾客谎称“克劳西”是“马天奴”的升级版。
该公司介绍说,2011年9月19日,马天奴公司董事长吴穗平与韩志强在北京签订《协议书》,一致同意终止《托管合同》,解除宇森公司在北京及广西市场的托管。随后,马天奴公司在韩志强刻意隐瞒实情的情况下,签署同意将南宁的托管业务委托给另一位何琳运营。韩志强和何琳平时以姐弟相称,但随后马天奴公司发现,韩志强与何琳实为夫妻关系,在2006年8月4日登记结婚。宇森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韩志强及何琳,而何琳同时也是万旗公司的监事。
马天奴货品在南宁被五折甩卖?
马天奴公司称,2011年12月2日,该公司致函宇森公司,通知解除《托管合同》,并要求其配合交接。而宇森公司在接到上述函件后,在未经马天奴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马天奴公司的全线货品按5折低价抛售。而此前自双方于2009年签署《托管合同》以来,“马天奴”品牌在广西地区只有少量交易以5折销售,且仅限于过季货品或污损货品,从未有过将全线货品5折甩卖的先例。
马天奴公司发现后紧急发函要求宇森停止抛售,但宇森仍置若罔闻。马天奴公司为了止损,只能对各商场专柜采取撤柜措施。从2011年12月初到12月31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宇森公司的甩卖行为就给马天奴公司造成16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据介绍,2012年1月宇森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马天奴公司支付返利、奖励并赔偿损失,合计金额5878251.72元。法院受理后,宇森公司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马天奴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利息损失、支付返利及利息损失、支付奖励及利息损失并赔偿损失,合计金额52160147.00元。这几乎就是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八倍。
马天奴被判赔偿近千万
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马天奴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宇森公司赔偿损失1629918.00元。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马天奴公司向宇森公司支付返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共1396.89万元。
马天奴不服,随后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宁市中院二审认定,“宇森公司与马天奴公司在《托管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利润分配、风险负担,符合合作关系中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故本院认定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为合作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中,马天奴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则其应向宇森公司赔偿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到本案中即是宇森公司履行《托管合同》后于2012年至2017年可获得的利润损失。至于利润损失的数额,广西桂科资产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果系排除了市场风险的税前利润,结合民商事活动中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平衡双方的利益及责任的承担。故综合本案案情,酌定马天奴公司应向宇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36万元。”
(原标题:马天奴疑遭不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