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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市天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

天意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u00A0\u00A0\u00A0\u00A0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市天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曹孟良、胡伟滢、罗俊明、广州欧通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4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天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1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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