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A0\u00A0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u00A0\u00A0●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890,000股
\u00A0\u00A0●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
\u00A0\u00A0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u00A0\u00A02017年3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2号)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5,100万股,并于2017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53,000,000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04,000,000股。
\u00A0\u00A0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的限售股股东为赵学忠先生,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赵学忠先生持有的限售股的股份数为19,89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9.75%,将于2018年4月27日上市流通。
\u00A0\u00A0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u00A0\u00A0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04,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1,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53,000,000股。
\u00A0\u00A0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公司未发生因配股、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u00A0\u00A0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u00A0\u00A0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赵学忠先生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做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u00A0\u00A0(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u00A0\u00A0(2)除上述锁定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u00A0\u00A0(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等事项,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
\u00A0\u00A0(4)在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每年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减持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u00A0\u00A0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u00A0\u00A0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u00A0\u00A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u00A0\u00A0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新日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新日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新日股份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u00A0\u00A0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u00A0\u00A0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u00A0\u00A0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890,000股;
\u00A0\u00A0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
\u00A0\u00A03、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u00A0\u00A0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u00A0\u00A0七、上网公告附件
\u00A0\u00A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u00A0\u00A0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