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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杯爆炸傷人案開庭 女子訴宜家欺詐索賠百萬

宜家家居 

原標題:玻璃杯爆炸傷人案開庭 女子訴宜家欺詐索賠百萬

人民網北京4月17日電(記者 趙恩澤 實習生 江虹霖) 昨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宜家玻璃杯爆炸傷人一案在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開庭,原告王女士認為宜家在明知斯黛納(STELNA)品牌透明玻璃杯有質量問題的情況下仍然銷售並沒有提示消費者潛在危險,已構成欺詐,應二倍賠償,索賠百萬。被告宜家方則舉証其銷售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不同意原告訴求。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沒有當庭宣判。

據悉,2016年6月20日,原告王女士在被告宜家北京西紅門店購買了斯黛納(STELNA)品牌透明玻璃杯,該產品在被告官網上標示貨號為50258912。2017年5月20日凌晨,原告起床喝水,向該玻璃杯中倒入涼白開水,舉到嘴邊時候突然發生爆炸,原告被炸暈倒地,失去知覺。經解放軍空軍總醫院診斷為面部裂傷,牙外傷,口腔粘膜潰瘍。下唇傷部清創,縫合4針,右膝軟組織損傷。后經當事雙方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王女士將對方訴至法院。

記者採訪原告代理律師范辰獲知,原告方認為宜家這款玻璃杯存在產品缺陷、警示缺陷和設計缺陷。

原告方認為涉案玻璃杯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不符合相關行業標准,存在產品缺陷﹔沒有按照國家法律、行業標准規定,對涉案產品的危險作出必要的說明、警示,存在警示缺陷,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根據宜家官方網站顯示,涉案玻璃杯的設計師是外籍設計師,歐美人通常情況喝冰水或常溫水,而中國消費者日常習慣喝開水,且經常向玻璃杯中交替倒入冷熱水。如果被告無法舉証說明在設計此款產品時考慮過中國消費者日常生活習慣,則應推定涉案玻璃杯存在設計缺陷。

律師范辰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被告明知涉案玻璃杯存在缺陷仍然銷售,已經構成消費欺詐,應雙倍賠償。

據悉,王女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二倍損失,包括醫療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共計1056092.42元。

宜家不認可自家玻璃杯自爆

據范辰描述,宜家方在昨日庭審中出示兩份質檢報告舉証玻璃杯質量無問題。另外宜家表示原告方無法証明杯子是在宜家購買,也無法還原當時玻璃杯自爆情形,故而不能証明玻璃杯爆炸與原告受傷有關聯。

據此前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2017年5月25日“宜家家居”在官方微博發布回應稱,顧客王女士使用宜家斯黛納玻璃杯時,因產品自爆而致傷。公司對此非常重視,對顧客在使用產品時受傷表示抱歉,對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的消費者傷害或權益損失,宜家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大限度保証消費者利益和安全。宜家在聲明中指出,關於鋼化玻璃的自爆情況與玻璃的特性有關。當鋼化玻璃在運輸或使用過程中受外力的影響,會有一定幾率自爆。記者今天搜索“宜家家居”官方微博發現,2017年5月25日的微博內容已經無法找到。

斯黛納透明玻璃仍在售 官方顯示貨源充足

宜家方出示的檢測報告使用的是歐洲標准,原告律師認為這不能替代中國行業標准,不能當然適用於中國。產品適用無過錯責任,隻要發生事情就要承擔責任。

宜家方表示鋼化玻璃有千分之三左右的“自爆率”,原告律師表示這只是玻璃建筑應用的標准技術,並非法定標准。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輕工行業標准/餐飲用鋼化玻璃器皿》(QB/T 4064-2010)中並未規定餐飲用鋼化玻璃器皿自爆率問題。

截至發稿時,記者在宜家官網發現,產品貨號502.589.12的STELNA 斯黛納透明玻璃仍然在售,北京西紅門商場顯示庫存充足,售價3.90元,產品說明寫著:這款馬克杯由鋼化玻璃制成,十分堅固,耐摔耐熱。由於玻璃非常耐熱,可以用這款杯子盛裝各類冷熱飲品。

(責編:木勝玉、楊良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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