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迪士尼拒绝退换未激活门票季卡 消费者、商家各执一词
央广网北京4月11日消息(记者任梦岩)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新增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成为许多消费者网购发现产品不如预期后,维护权益的一大“利器”。但7天无理由退货也有很多限制,除了定制产品、生鲜、报刊、在线下载的数字化产品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这样的兜底条款如何适用?消费者和商家各执一词。
来自杭州的周女士在今年3月30日和4月9日分别两次购买了3张上海迪士尼乐园的“春夏畅游季卡”无限卡,共花费3865元,希望作为礼物送给他人。该卡在激活绑定后,可以让游客在3月中旬到7月底之间无限次进入迪士尼乐园,但是周女士的卡没有送出去,钱也退不回来了。她说:“我本来拿去送人的,结果对方说不要,没时间去。我也没有想去,所以就想退了,结果申请被驳回,跟客服沟通也没给我什么理由,就说门票售出,一概不退换。”
周女士认为,电子季卡既不指定日期,也没有激活,与演唱会、电影票等一旦退票很难再卖的情况完全不同。对于迪士尼而言没有任何实质损失,为什么不能退?她说:“机票在飞机没有飞之前、火车票在火车没有开之前不是都能退吗?为什么这个门票不行?关键的一点是对他们没有任何损害,不是说衣服穿过或者消费过了。”
对此,迪士尼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网站销售须知中标注的很明显,所有门票一旦售出,概不退还,建议周女士将门票转卖给其他人。
对于这样的说法,周女士并不认同,她认为如果除了四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表明网购不能退货的商品外,所有商品都在网站上列出不能退货,难道7天无理由退货就可以完全避开了吗?
2017年3月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细化了7天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新增了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不适用退还。周女士认为自己没有激活商品,这种没有实体的电子产品,为什么不能把权益退掉呢?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云告诉记者,从《合同法》角度说,迪士尼方面已经尽到了告知“门票不退”的义务,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兜底条款,却让双方的争执有了讨论空间,“首先园方要尽到充分提示、告知、说明的义务,用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我这个票很优惠,但是卖出怎么怎么样’,消费者也要对自己的履行能力有个预判,买完后你出国了,相当于你自己的合同履行不了了,就不能再去追究人家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律师董毅智告诉记者,此类问题刚好处在法规“盲区”,迪士尼方面可以依据《合同法》说自己已经做出告知义务,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认定产品的退还不会造成价值贬损,属于“可退还商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让消费者为几千元门票状告迪士尼这样的跨国公司,在维权上有很大难度,这还需要监管部门做出实质行动,一是消费者在程序上不太懂,在法律意识上也不是很强,二是如果消费者真启动程序的话,诉讼成本、时间、精力等方面也很难做。三是这个问题还是需要监管部门介入,汇总情况、及时反馈,监管部门也应该主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