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国家商标局依法作出决定,驳回湖北四通米业有限公司撤销福州米厂“稻花香”注册商标的申请。2017年12月14日,国家商标局调研组来我市实地调研“稻花香”商标情况。经过双方答辩和实地调研,国家商标局认定,福州米厂“稻花香”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大米”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湖北四通米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稻花香”商标已经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福州米厂“稻花香”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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